各位老师:请于12月9日前将本人签名的纸质版申请表交给张宁,同时将汇总表和申请表的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各单位、各教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纪委机关、省教育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教育领域腐败问题整治工作方案》(浙纪办发〔2021〕11号)、《关于在全省公办高校开展“一清理、两专项”工作的方案》(浙纪办〔2021〕54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2021年6月底发布的《关于在全校范围开展重点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有关排摸情况以及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教职工兼职排摸及梳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件依据
《宁波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121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
二、人员对象
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和经学校批准参照执行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和人才派遣人员)。学校中层干部已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纳入此次排摸梳理范畴。
三、梳理范围
2017年以来所有兼职情况纳入本次专项排摸范围(含已经退出的兼职),重点治理目前仍在开展的兼职。
四、工作流程
(一)宣传动员
各单位开展教职工校外兼职相关政策的宣传,参照梳理重点,深入了解掌握本单位教职工兼职创业基本情况,组织并督促教职工在原2021年6月底发布的《关于在全校范围开展重点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按照学校《宁波大学教职工兼职情况梳理汇总统计表》的填制要求,核对原填报数据,如有遗漏请补充,如实、客观、主动地开展相应数据填报及完善工作,
(二)分类梳理
各单位应结合学校文件,对兼职情况统一做好分类梳理和情况汇总,对照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规定,对依法依规的兼职和创新创业行为予以支持;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及时组织补办报批手续并加强管理;对违反政策规定,影响本职工作,存在利益冲突的兼职等行为要限期整改清退,并做好跟踪监督。
同时,各单位应在《宁波大学教职工兼职情况梳理汇总统计表》相应“单位负责的填写栏”内,提出针对性举措(如:已审批、补办审批手续、清退等);如涉及清退的,请研究确定清退时间,原则上本学期内应全部梳理到位。同时填报《违规兼职梳理统计表》(没有问题的也要进行“零报告”)。
(三)汇总上报
各单位于12月20日前,将《宁波大学教职工兼职情况梳理汇总统计表》《违规兼职梳理统计表》纸质版统一交至人事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五、有关要求
(一)教职工校外兼职应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在学校承担的年工作任务不能低于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年平均工作任务。
(二)教职工校外兼职须经过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可从事学校兼职文件规定的各类兼职;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岗位人员在本职工作范围之内,除从事有利于提升本人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力的非领取工作报酬的“学术性兼职”、“公益性兼职”外,不得从事其他兼职活动。
(三)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加强对教职工校外兼职期间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各单位可在学校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本单位校外兼职管理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学校文件的各项要求。
(四)教职工兼职过程中,除不领取工作报酬的“学术性兼职”、“公益性兼职”外,其他经审批同意的兼职应由所在单位与兼职人员签订兼职协议书,约定权利与义务。
(五)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学校兼职管理文件以及上级有关要求执行。联系人:张晓萍,联系电话:888365。
附件1:宁波大学教职工兼职情况梳理汇总统计表
附件2:《违规兼职梳理统计表》
附件3:宁波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申报表
附件4:宁波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协议书(模板)
人事处 纪检监察室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