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
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根据《关于落实宁波市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甬财采〔2021〕54号),以及《宁波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第16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大学2021-2022年度采购目录》(详见附件)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的依据和学校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二、采购工作的基本流程: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提出采购执行计划报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组织采购活动,签订、录入采购合同,办理资金支付等 。
采购人应按规定编制申报采购计划,未按规定擅自组织采购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采购人责任。
按照细化采购计划的要求,对通用类采购项目,应明确到具体购买内容,按末级采购品目填报;对专项类采购项目按“能否以一个供应商供货”为分类判别标准,能由一家供应商供货的,应当以一个采购品目填报。
除自行采购、“云采购”、零星普通图书外,购买其他货物、工程或服务都应通过“宁波大学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包括续约采购、跟单采购等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计划每月汇总审批一次,次月的采购计划可以提前几个月申报,但最晚应在本月的17日前完成申报。
三、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展采购活动,其中政府采购还需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
四、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通过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可采用一次采购、按年续约的方式,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合同应当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一次采购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采购人在合同到期前应当编报采购计划,并提供中标通知书、初次合同等相关材料。
五、在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六、采购目录的品目名称前打“※”为政府集中定点(协议)采购项目。
七、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类或服务类:50万元及以上;
2.工程类:80万元及以上;
(二)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宁波市财政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以上,其中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为1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为200万元以上。
八、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九、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项目,以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为主。
十、关于“云采购”平台的有关规定:
(一)学校统一采购项目1000元以下可通过“云采购”平台采购;
(二)可通过“云采购”平台购买的自行采购项目必须通过“云采购”平台购买,平台上无法购买到的、或者出现同品牌同型号商品最低价格高于其他商城同期价格的,采购人提供价格对比证明材料后,可自行组织采购。
附件:宁波大学2021-2022年度采购目录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