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根据《宁波大学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20〕23号)和《宁波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大政〔2018〕146号)文件精神,即日起在全校范围内开展2021年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年度清查盘点和报废报损工作,为确保此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查盘点基准日和范围
1.清查盘点基准日:清查盘点数据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
2.清查盘点范围:全校各单位、部门,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除外。
二、清查盘点工作步骤和内容
1.各单位、部门成立清查盘点工作小组,确定1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安排1-2名盘点工作联络员,4月9日前将名单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各单位、部门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下载本单位(部门)仪器设备明细表,由仪器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对照实物进行自查,凡使用人、存放地点及其它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在固定资产系统中做好变动手续,无标签的仪器设备补贴固定资产标签。清查盘点工作联络员负责填写有关报表,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于2021年5月14前将仪器设备清查盘点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各单位、部门的清查盘点结果进行审核及抽查,本次清查盘点工作纳入今年学校资产专项考核。
4.仪器设备清查盘点工作结束后,涉及到仪器设备盘盈、盘亏、报废、报损的,按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5.对清查盘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总结、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报废报损工作相关要求
1.申请报废的设备类资产必须达到“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对于已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仍有继续使用价值的设备类资产,不予报废。
2.拟报废的资产按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文物及陈列品三大类分别申报。
3.各单位、部门将拟报废的三大类资产审核后,在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填报。处置报告单一式二份,经资产管理员、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后于5月14日前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需同时提供由相关专家签字的技术鉴定表一式二份。
4.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各单位提交的报废资产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处置单接收报废资产,接收时间另行通知。
5.申请报废的资产由各单位自行搬运至包玉书科学楼7号楼报废设备暂存库,在移交学校废品仓库时必须保持整体完整,不得拆卸各种部件和附件。体积或重量过大且废品仓库无法接收的仪器设备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存放在原地,并请相关单位妥善保管。
6.拟报损资产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内控制度及上级审批意见,对报废报损资产进行统一处置,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其他类别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与报废(报损)工作以学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的通知为准。
五、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联系人:虞龙;电话888480、521688
张盛伟:电话888478、674428
孙永秋:电话888081、655125
地址:老行政楼214、212室
附件1:宁波大学2021年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情况汇总表
2:宁波大学2021年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清查盘盈(有物无账)清单
3:宁波大学2021年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清查盘亏(有账无物)清单
4:常用设备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