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教〔2020〕15号)、《宁波大学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15〕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开展2022-2023学年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分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两类。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我校2022-2023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将于9月6日正式启动,2023年3月将按照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认定的一般程序: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建档。
今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采取通过学校“本科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认定审核,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复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9月8日-9月13日)
学生登陆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板块中,自愿如实填写《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往年已经被学校认定并获得相应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只需网上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并进行书面承诺,无需辅助证明材料。今年新认定的和以往学年认定为一般群体的,但今年需认定为特殊群体的,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对其提供的家庭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本人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二)班组认定(9月13日-9月16日)
班级认定评议组(班主任、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等)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认定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别,填写附件5:班级评议表,由班主任在系统中通过,提交班级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给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学院审核(9月17日-9月21日)
学院认定工作组在系统中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并核实确认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型,在系统中通过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资助对象。并在学院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四)公示提交(9月21日-9月23日)
若公示期内无异议,请各位同学将《申请表》在系统中打印出来并在“本人承诺”栏中签字,将《申请表》和佐证材料复印件、放弃资助对象认定证明等交给生活委员,收齐后随同班级评议表递交学院学工办322蔡老师处,截至9月23日。
(五)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复核
已认定学生登录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进行信息填报,学院在平台系统完成审核提交。
三、注意事项
各班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1.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 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纸质版《主动放弃资助声明》(附件2)文档签字确认后学院存档,并将电子扫描件提交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存档。
(三)纸质版《申请表》中的各环节必须为手写签字。
(四)《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共享的大数据外,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联系人:潘艺学工办322蔡黎明
联系电话:0574-87609428/687848
附件1:《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附件2:《主动放弃资助声明》
附件3:(学生)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使用指南
附件4:宁波大学资助政策简介(2022)
附件5: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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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8日